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
一、参与起草、审查和修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。
二、协助常委会监督检查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。
三、协助常委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“一府两院”作出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决定、命令、指示、规章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、决定,如果发现同宪法、法律、法规相抵触的,及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。
四、围绕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议案,进行调查研究,或组织专题视察,进行初审,提出意见,为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、决定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。
五、会同有关委员会研究对法规具体问题询问的答复意见。
六、负责承办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。
七、负责组织协调“中华环保世纪行——宁夏行动”各项工作。
八、参与常委会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。
九、负责本委公文处理。
十、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。